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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事情条例

宣布时间:202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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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事情条例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会审议批准 201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宣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党对统一战线事情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事情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牢固和生长爱国统一战线,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再起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目标,是攫取革命、建设、革新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牢固党的执政职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新时代统一战线事情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门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和革新统一战线事情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结构、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结构,积极增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牢固和生长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效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效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宁静生长利益效劳,为坚持香港澳门恒久昌盛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效劳。

第四条 统一战线事情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效劳阵势;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事情花样。

第五条 统一战线事情规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事情工具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增强党对统一战线事情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事情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包管统一战线事情始终沿着正确政治偏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分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事情花样。

第七条 党中央建立统一战线事情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事情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事情,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事情的重大理论目标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事情的执规律则进行研究安排、协调指导和催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 地方党委对外地区统一战线事情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事情的决策安排和事情要求,指导和催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事情,重视增强下层统一战线事情;

(二)按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安排重要事情,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事情情况;

(三)凭据权限制定统一战线事情相关党内规则、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事情相关地方性规则,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目标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目标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事情纳入宣传事情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事情部分和统战干步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卖力人,增强统战干部、人才步队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分本单位本事域统一战线事情;

(七)发明、培养、使用、治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分、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划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事情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增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事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卖力人为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统一战线事情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目标政策和执规律则,带动加入统一战线重要运动,带动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建立统一战线事情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当。

第九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事情的职能部分,是党委在统一战线事情方面的照料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催促检查机构,担负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增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事情的理论目标政策和决策安排,拟订统一战线事情政策和计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事情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事情,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卖力发明、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分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当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事情。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事情,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资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增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事情。

(六)统筹协调民族事情,领导民族事情部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治理宗教事情,领导宗教事情部分依法治理宗教事务。

(八)加入制定、推动落实勉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生长的目标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事情。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事情。

(十)会同有关部离开展港澳统一战线事情,开展对台统一战线事情。

(十一)统一领导外洋统一战线事情,统一治理侨务事情,统筹协调有关部分和社会团体涉侨事情。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事情中落实意识形态事情责任制,卖力开展统一战线宣传事情。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事情,协助治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分统一战线事情,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事情部分领导班子成员推荐事情;增强同政协组织的相同协调配合;增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事情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事情;指导和治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治理事情。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统一战线事情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事情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卖力统一战线事情,其中统一战线事情任务重的明确专人卖力。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卖力统一战线事情。统一战线事情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事情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卖力统一战线事情。统一战线事情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卖力统一战线事情。统一战线事情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卖力统一战线事情。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当,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当或者兼任,分担日常事情的副部长凭据同级党委部分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事情部分主要卖力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当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当。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当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事情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相助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恒久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目标。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相助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照料、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加入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孝敬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入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执法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规则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相助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凭据划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入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加入国家政权,加入重要目标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加入国家事务的治理,加入国家目标政策、执规律则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海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运动,凭据统一安排和事情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卖力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加入。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相互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职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来源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加入党和国家有关重大目标政策、决策安排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事情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法,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增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增强自身建设。

资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体例、经费、办公场合、干部交流和挂职锤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须要包管。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事情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事情的重点工具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感人或者重要业务主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当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绩、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卖力本事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事情,增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加入统一战线事情和运动。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效劳、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目标,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事情。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事情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ㄗ灾吻⒅毕绞校⒏笔〖抖蓟岷褪』岫蓟嵊Φ苯⒘粞嗽弊橹。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都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建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 各。ㄗ灾吻⒅毕绞校⒏笔〖抖蓟岷褪』岫蓟峥梢越⒌惩庵斗肿恿昊,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事情。

统战部分应当增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 民族事情

第二十条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门路,以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配合团结斗争、配合昌盛生长。

第二十一条 围绕增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生长,不绝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增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ず土⒁旖蝗,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全面深入长期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布道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立,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牢固和生长平等团结相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阻挡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阻挡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民俗习惯,包管少数民族正当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都会民族事情。

防备和攻击种种渗透推翻破坏运动、暴力恐怖运动、民族破裂运动、宗教极端运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宗教事情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生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偏向,坚持以“导”的态度看待宗教,;ふ薄⒅浦共环ā⑼V辜恕⒌钟浮⒐セ鞣阜,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的宗教事情基本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す裥叛鲎诮毯筒恍叛鲎诮痰淖杂。坚持政教疏散。

提高宗教事情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执规律则规范宗教事务治理、调理涉及宗教的种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执法权威,在执规律则划定规模内开展运动。

防备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备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勉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切合今世中国生长进步要求、切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增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相助、信仰上相互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增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牢固和生长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 增强下层宗教事情,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事情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卖力、属地治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事情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担宗教事情,并明确专人卖力。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事情

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生长非公有制经济的目标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生长的政策情况、法治情况、市场情况、社会情况。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生长理念。

第二十八条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效劳、引导、教育的目标,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立异、守法、诚信、孝敬,做及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相同协商制度。了解反应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资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正当权益。流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加入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加入行为。

培育和生长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事情向商会组织有效笼罩。

第二十九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增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生长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生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加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划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事情、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卖力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增强联系、指导和效劳。

第三十条 统战部、工商联凭据同级党委安排,加入民营企业党建事情。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事情。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事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事情

第三十一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治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要领,通过实践立异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分、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事情机制,密切协调配合,配合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事情。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事情纳入重要事情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 港澳台统一战线事情

第三十四条 港澳统一战线事情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目标,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效劳,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座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生长阵势,生长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宁静生长利益,维护香港、澳门恒久昌盛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 对台统一战线事情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事情大政目标,坚持一其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生长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阻挡“台独”破裂运动,不绝推进祖国宁静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

第三十六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事情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 外洋统一战线事情和侨务事情

第三十七条 外洋统一战线事情的主要任务是:增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外文化交流;勉励华侨加入我国革新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再起伟业;停止“台独”平破裂势力,维护国家焦点利益;发挥增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侨务事情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增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事情,凝聚侨心、搜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效劳;统筹海内侨务和外洋侨务事情,着力修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增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相助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配合体。

;せ日比ɡ屠,体贴华侨的生存和生长,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执法,尊重外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生长孝敬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す榍取⑶染煺比ɡ屠,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外洋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 党外代表人士步队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相助、作出较大孝敬、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 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明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明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锤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坚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当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分会商有关部分,卖力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事情。

第四十三条 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分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当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分派备。

切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当政府部分(单位)行政正职。各。ㄗ灾吻⒅毕绞校┰谡府组成部分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当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事情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分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分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分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分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凭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集会章程》划定的程序治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切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当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分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当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 切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当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期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治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事情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增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治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体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革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分卖力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治理事情。党委有关部分、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增强日常治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相助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卖力相结合,包管党外干部对分担事情享有行政治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步队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步队建设总体计划,在优秀年轻干步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分、统战部分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分的意见。

第十二章 统战部分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增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偏向、政治原则、政治门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坚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事情各方面和全历程。

第五十二条 增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和革新统一战线事情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事情。

第五十三条 增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增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锤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步队伍。

第五十四条 增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继续作为,增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老实谦和、平期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 增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事情,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 包管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事情的政策,做好包管事情。

第五十七条 对统一战线事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凭据有关划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治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规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划定的,凭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水平,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卖力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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